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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推荐评选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2-03-09 点击: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各分工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职工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要求和省总工会关于评选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有关规定,省总工会决定,在2012五一前夕,推荐评选一批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为做好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浙总工传〔20127号《关于推荐评选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按《通知》规定的评选条件、要求和办法进行推荐;
  2.推荐对象面向教学、科研第一线,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3.上报时间及材料。推荐上报时间为39日前。推荐对象的详细事迹(不少于1500字)和简要事迹(约400字)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校工会邮箱gh@zufe.edu.cn,逾期不候。
  4.择优推荐。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将根据事迹和考察情况择优推荐,报省总工会初审同意后,通知所在单位将推荐对象在校内公示,并同时在浙江教育网和省教育工会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再填写正式登记表。
  5.关于名额。分配给全省产业工会的名额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1个(企事业)、全国五一劳动奖章6个;全国工人先锋号7个(其中班组6个);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2个、奖章9个;省工人先锋号17个。
  

  附:浙总工传〔20127号文
 
                                     浙江财经学院工会
                                     201236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浙总工传〔20127 
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职工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和省总工会关于评选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有关规定,浙江省总工会决定,在2012五一前夕,推荐评选一批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现就推荐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推荐评选范围。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授予我省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授予在我省工作的职工。全国、省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二)推荐评选名额。此次全省拟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企事业)11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51个,全国工人先锋号39(班组集体)个;评选省五一劳动奖状30(企事业)个,省五一劳动奖章80个,省工人先锋号(班组集体)100个(名额分配见附表)。省产业(局)工会的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名额,由省总工会根据推荐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各市推荐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和部分市推荐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企事业负责人时,须同时各推荐一名相应备选对象。
  (三)推荐对象比例
  1、在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5%,科教人员不低于20%,农民工比例不低于10%,女职工不低于2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6%
  2、在推荐的全国工人先锋号先进集体中,企业班组不少于70%。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均不得低于35% 
  3、在推荐的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0%,科教人员不低于20%,农民工比例不低于8%,女职工不低于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中的比例均不得低于35%
  4、在推荐过程中,要重视推荐创新型企业、创新型班组和创新型人才等先进典型。县处级党政(含社会团体,下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从严控制,需推荐的须事先征得省总工会同意。已获得同级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不重复推荐评选。
  二、推荐评选条件
  推荐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推荐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同时,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还应至少符合一项下列条件:
  (一)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省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勤劳创业、实业致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促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推荐评选办法和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一)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原则上从具有相应荣誉基础的对象中推荐产生; 
  (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必须自下而上产生,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在本单位公示等民主程序,群众公认。其中通过全国产业工会推荐的集体和个人须经省总工会签署意见;
  (三)申报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申报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四)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作为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五)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六)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及事迹必须属实,各级工会要对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层层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名额。各市、省产业(局)工会对公示中有举报反映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核实情况,提出明确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总工会,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省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总工会将对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进行重点考察。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的考察工作由各市总工会和省有关产业(局)工会组织,并向省劳模评选委员会书面报告考察结果;
  (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含全国总工会去年五一后至今即时授予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尚未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时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所在地市级劳模待遇;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单位按市级劳动模范标准享受待遇,但不超过本单位省劳模待遇。
  (九)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推荐评选工作,把推荐评选的过程作为弘扬劳模精神,引导职工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的过程。各市、省产业(局)工会要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荣誉类别分别确定12名重点宣传对象,并提供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十)请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局)工会于2012312日前将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基本情况汇总表、推荐对象初荐表和事迹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至省总工会,经初审同意后公示。请于322日前报送推荐评选和考察情况报告、推荐审批表、公示报纸及加盖公章的重点宣传对象简要事迹材料。
  省总工会将对初审及填报工作进行统一说明,上述表格及初审、填报工作要求请在浙江工会网(http://www.zjftu.org,工运天地,职工创新栏目)下载。
  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电子邮箱:zjjjb51@163.com,联系电话(传真):0571-8511760285115547,联系人:陈夏、吴文龙。

                                                                                                                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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