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陈思融博士撰写的学术论文“论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请求权基础”和“论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适用条件”分别发表于2016年第1期的《中外法学》和《政治与法律》。
两篇论文针对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6 条、第78 条所规定的一种“新”的判决方式——行政诉讼补救判决,进行了研究。《论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请求权基础》认为上述法条用“可以”和“或者”对补救判决的作出予以规范,即以授权性规则形式赋予了法院在补救判决适用中的司法裁量权需要有一项合理原则标准予以规范,明确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请求权基础则可以为该司法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一项合理原则标准。《论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适用条件》通过结合审判实践中适用补救判决的案件,从形式、性质以及功能等方面分析界定补救判决的内涵,并提炼出补救判决的适用条件,这不仅有利于明确补救判决与其他判决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也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如何用、何时用”该判决形式的问题。
(撰稿:俞晓 终审:蒋铁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