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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员工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9-12 点击: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员工专利管理办法》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员工专利上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一览表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员工专利管理办法

为培养员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激发在校本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本科员工专利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专利权的归属

1.在校本科员工利用学校的设备、仪器、原材料等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利用自身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申请者所有。

2.对员工的发明创造,各二级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积极支持,任何人不得侵犯其专利所有权。

二、申请方式

1.专利申请可采用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或委托代理机构代办两种方式。

2. 专利采用自行申请,可填写“单位专利费用减缓证明表”,基本费可参见附件。

3. 专利采用委托代理机构的方式申请,除上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费用之外,还需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用。

4. 发明(设计)人在授权后需将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交教务处备案。

三、奖励对象

1.奖励对象为:在校本科员工作为第一发明(设计)人,并且在专利证书上有注明单位为浙江财经学院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 以专利为单位,每项专利按照标准奖励发明(设计)人,以及专利指导教师。由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员工共同完成获得的专利,由第一发明(设计)人负责分配学分和奖金;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教师共同指导的,由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负责分配教学业绩分和教学建设工作当量。

四、奖励标准

1.学校给予专利申请的员工创新学分和物质奖励,创新学分可申请抵免相关选修课程的学分,同一类别的专利抵免的学分数不超过6分。

2. 学校给予指导教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业绩分和教学建设工作当量,具体见下表。

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员工专利奖励标准

类 别

员工

指导教师

创新学分

奖金(元)

教学业绩分

教学建设工作当量

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6

3000

160

100

获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3

1500

80

30

获国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

1

500

40

10

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

200

20

5

五、其他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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