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东方公司党委、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浙江省纪委的部署要求,经研究,现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9月6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浙江省纪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纪发〔2011〕24号)要求,现就公司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主要就以下内容开展检查:
1.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学习宣传《廉政准则》的情况;
2. 各部门、各单位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特别是治理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问题的情况;
3.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信访举报及对相关问题核查、处理的情况;
4.建立健全《廉政准则》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情况。
(二)党员领导干部主要就以下内容开展检查:
1.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的情况;
2.认真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专项检查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1月中旬结束,分为自查自纠、重点督查和整改落实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至9月15日)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思想动员和组织部署等工作,严格按照本《方案》所列检查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自查面达到100%。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自觉纠正,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自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在9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以表格形式报送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其中,各部门、各单位填报《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自查表》(见附件一),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填报《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自查表》(见附件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深入学习《廉政准则》、《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材料,提高思想认识。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对照 “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自我检查,促进廉洁自律。
(二)重点督查阶段(9月中旬至10月底)
在各单位、各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学校纪委将组织党办、组织、宣传、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分组开展重点督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检查面不低于学校部门和单位总数的30%,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示。
(三)整改落实阶段(截至11月中旬)
针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示,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检查工作由学校纪委统一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明确要求,抓好落实,促进《廉政准则》在党员领导干部中得到全面、深入、持久的贯彻执行,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2.认真落实整改。专项检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贯彻不力、党员领导干部不自觉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制定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从严要求,落实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开展自我检查,自觉纠正存在问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做遵守《廉政准则》的表率。
3.深化工作成效。要认真分析查找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及其产生的原因,注意了解把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特点规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完善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加大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实际成效。
其他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工作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 87557163
邮箱:zjjs@zufe.edu.cn
附件一:浙江财经学院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自查表
附件二:浙江财经学院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自查表
附件一
浙江财经学院
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自查表
部门(单位):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次(个)数 |
备注 |
组织学习宣传
《廉政准则》情况 |
领导班子成员、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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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专题学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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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讲党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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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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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廉政准则》知识测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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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学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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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情况 |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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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违规收受礼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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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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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利用职权谋取
不正当利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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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关于领导
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 |
应报告人数/实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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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述职述廉人数/实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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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如实报告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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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附件二: 浙江财经学院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自查表
部门(单位): 姓名: 职务: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备注 |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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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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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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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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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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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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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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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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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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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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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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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
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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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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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存私放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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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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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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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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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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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备注 |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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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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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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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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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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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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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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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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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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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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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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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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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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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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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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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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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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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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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备注 |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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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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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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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
1.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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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报工作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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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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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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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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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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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关于领导
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
1.如实报告工资、奖金、劳务所得、经营所得等收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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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实报告本人因私出国(境)、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经商、从业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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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