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通知 > 教师通知 > 正文

转发《关于开展2014年上半年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4-06-20 点击:
                     关于开展2014年上半年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999全讯白菜网院〔201296)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上半年专业技术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对象

1.大学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20136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并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大学专科毕业,20116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并在相应岗位上经过3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2013630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并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4.取得硕士学位、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20131231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并在相应岗位上经过6个月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5.取得博士学位,20131231日(含)前到本校工作,并在相应岗位上经过6个月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申报年限的计算截止至本年度630日。

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程序

  1.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

2.所在部门初审,并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的“所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栏内填写考核意见,加盖公章。

3.报人事处审核。

  4.集团发正式文件。

三、上报材料及时间安排

  1.申报人员于627日前向所在部门提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各部门审核申请人学历、到岗时间、工作表现等情况,填写部门考核意见。

2.各部门于73前将《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交人事处。

未尽事宜请联系人事处刘畅,电话:8755 7036,地址:行政楼306室。

附件: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

 

人事处

2014620


上一条:转发《关于开展第二轮管理和工勤岗位聘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转发《《财经论丛》2014年增刊征稿启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