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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评选活动的公告

时间:2013-05-22 点击:

为进一步提升法学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法学科研成果转化,推动国家法治建设,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司发通[2001]0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决定开展“第四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奖项设立及奖励金额

(一)奖项设立

本次评奖分为两类:法学教材奖(高等院校)和法学科研成果奖。两类奖项各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四个奖项等级。

(二)奖励金额

1、法学教材奖:一等奖10项,每项奖金1万元;二等奖20项,每项奖金5千元;三等奖30项,每项奖金2千元;优秀作品奖15项,每项奖金1千元。

2、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项,每项奖金1万元;二等奖20项,每项奖金5千元;三等奖30项,每项奖金2千元;优秀作品奖15项,每项奖金1千元。

二、评奖原则

(一)参评成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坚持正确的法学研究方向,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研究,观点正确、积极。

(二)法学教材类参评成果应体例严谨、规范,内容科学、完整、有时代特征,具有一定理论深度。

(三)法学科研类参评成果主要分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类和法学应用研究类。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类参评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法学应用研究类参评成果应具有明显实用性和决策参考价值。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

全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中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成果期限

2008年12月1日-2013年4月30日期间内公开出版、发表的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出版、发表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应用类研究成果(正式文本)。

(三)申报人资格

1、申报人必须是上述申报单位中在编的从事法学教育、法律实务与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

2、每位申报人(含牵头人)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3、合作研究的成果以第一署名人名义申报。

(四)申报成果

1、成果形式:教材、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研究报告、论文等均可申报。

2、多卷本著作应视为一部著作整体申报,如著作没有完整出齐,不能申报。

3、每部都有独立主题的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应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必须具有主题书名。多卷本文集,如每部主题书名不同,可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5、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应以每篇论文单独申报。

6、在同一刊物连续多期刊登的论文,应作为一篇论文单独申报。

7、研究报告,如公开出版或发表,可直接申报;如不宜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成果,则必须附采用单位(省部级以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以上企业等)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对实务部门决策起到了重要作用或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

8、已获中宣部、教育部、中国法学会等中央单位奖项的成果不再重复评奖。

9、在国外出版、发表无中文翻译的成果不能申报。

四、评奖程序

(一)初审

由申报单位及司法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单位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1、成果的思想观点违反党和国家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倾向者。

2、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者。

3、著作权属存在争议者。

4、成果第一署名人未提出申报者。

5、其它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成果。

(二)专家评审

由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公示

获奖成果将在《法制日报》、司法部官方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

(四)公布

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获奖成果正式公布。

五、申报办法

(一)申报材料

1、《申请评审书》

评奖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按申报单位集中办理。从司法部官方网站上下载《第四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申请评审书》,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一式6份(其中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1份(软盘、U盘拷贝或发送电子邮件)。

2、申报成果

(1)教材、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等著作类成果一式3份(套)。 须在封面上标明申报单位、申报人。

(2)论文和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报告类成果一式7份,统一装订在《申请评审书》之后,包括论文、研究报告全文、公开发表的期刊封面、目录页复印件;如申报的论文属于论文集或个人文集的其中之一,须将该论文集或个人文集的封面和版权页、论文全文一起复印上报。不宜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报告须同时附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须在封面上标明申报单位、申报人。

3、申报的成果无论是否获奖,所有申报材料将不予退还。

(二)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25日

(三)材料寄送

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邮编:100020

联系人和电话:

吴 玲 010-65152726 庄春英 010-65152728

郑丽娟 010-65152749 姜 楠 010-65152794

E-mail: ky2726@sfbyjs.com

司法部

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为进一步提升法学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法学科研成果转化,推动国家法治建设,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司发通[2001]0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决定开展“第四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奖项设立及奖励金额

(一)奖项设立

本次评奖分为两类:法学教材奖(高等院校)和法学科研成果奖。两类奖项各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四个奖项等级。

(二)奖励金额

1、法学教材奖:一等奖10项,每项奖金1万元;二等奖20项,每项奖金5千元;三等奖30项,每项奖金2千元;优秀作品奖15项,每项奖金1千元。

2、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项,每项奖金1万元;二等奖20项,每项奖金5千元;三等奖30项,每项奖金2千元;优秀作品奖15项,每项奖金1千元。

二、评奖原则

(一)参评成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坚持正确的法学研究方向,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研究,观点正确、积极。

(二)法学教材类参评成果应体例严谨、规范,内容科学、完整、有时代特征,具有一定理论深度。

(三)法学科研类参评成果主要分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类和法学应用研究类。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类参评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法学应用研究类参评成果应具有明显实用性和决策参考价值。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

全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中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成果期限

2008年12月1日-2013年4月30日期间内公开出版、发表的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出版、发表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应用类研究成果(正式文本)。

(三)申报人资格

1、申报人必须是上述申报单位中在编的从事法学教育、法律实务与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

2、每位申报人(含牵头人)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3、合作研究的成果以第一署名人名义申报。

(四)申报成果

1、成果形式:教材、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研究报告、论文等均可申报。

2、多卷本著作应视为一部著作整体申报,如著作没有完整出齐,不能申报。

3、每部都有独立主题的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应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必须具有主题书名。多卷本文集,如每部主题书名不同,可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5、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应以每篇论文单独申报。

6、在同一刊物连续多期刊登的论文,应作为一篇论文单独申报。

7、研究报告,如公开出版或发表,可直接申报;如不宜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成果,则必须附采用单位(省部级以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以上企业等)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对实务部门决策起到了重要作用或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

8、已获中宣部、教育部、中国法学会等中央单位奖项的成果不再重复评奖。

9、在国外出版、发表无中文翻译的成果不能申报。

四、评奖程序

(一)初审

由申报单位及司法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单位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1、成果的思想观点违反党和国家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倾向者。

2、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者。

3、著作权属存在争议者。

4、成果第一署名人未提出申报者。

5、其它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成果。

(二)专家评审

由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公示

获奖成果将在《法制日报》、司法部官方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

(四)公布

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获奖成果正式公布。

五、申报办法

(一)申报材料

1、《申请评审书》

评奖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按申报单位集中办理。从司法部官方网站上下载《第四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申请评审书》,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一式6份(其中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1份(软盘、U盘拷贝或发送电子邮件)。

2、申报成果

(1)教材、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等著作类成果一式3份(套)。 须在封面上标明申报单位、申报人。

(2)论文和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报告类成果一式6份,统一装订在《申请评审书》之后,包括论文、研究报告全文、公开发表的期刊封面、目录页复印件;如申报的论文属于论文集或个人文集的其中之一,须将该论文集或个人文集的封面和版权页、论文全文一起复印上报。不宜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报告须同时附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须在封面上标明申报单位、申报人。

3、申报的成果无论是否获奖,所有申报材料将不予退还。

(二)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以邮戳日期为准)。

(三)材料寄送

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邮编:100020

联系人和电话:

吴 玲 010-65152726 庄春英 010-65152728

郑丽娟 010-65152749 姜 楠 010-65152794

E-mail: ky2726@sfbyjs.com

司法部

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为进一步提升法学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法学科研成果转化,推动国家法治建设,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司发通[2001]0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决定开展“第四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奖项设立及奖励金额

(一)奖项设立

本次评奖分为两类:法学教材奖(高等院校)和法学科研成果奖。两类奖项各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四个奖项等级。

(二)奖励金额

1、法学教材奖:一等奖10项,每项奖金1万元;二等奖20项,每项奖金5千元;三等奖30项,每项奖金2千元;优秀作品奖15项,每项奖金1千元。

2、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项,每项奖金1万元;二等奖20项,每项奖金5千元;三等奖30项,每项奖金2千元;优秀作品奖15项,每项奖金1千元。

二、评奖原则

(一)参评成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坚持正确的法学研究方向,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研究,观点正确、积极。

(二)法学教材类参评成果应体例严谨、规范,内容科学、完整、有时代特征,具有一定理论深度。

(三)法学科研类参评成果主要分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类和法学应用研究类。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类参评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法学应用研究类参评成果应具有明显实用性和决策参考价值。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

全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中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成果期限

2008年12月1日-2013年4月30日期间内公开出版、发表的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出版、发表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应用类研究成果(正式文本)。

(三)申报人资格

1、申报人必须是上述申报单位中在编的从事法学教育、法律实务与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

2、每位申报人(含牵头人)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3、合作研究的成果以第一署名人名义申报。

(四)申报成果

1、成果形式:教材、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研究报告、论文等均可申报。

2、多卷本著作应视为一部著作整体申报,如著作没有完整出齐,不能申报。

3、每部都有独立主题的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应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必须具有主题书名。多卷本文集,如每部主题书名不同,可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5、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应以每篇论文单独申报。

6、在同一刊物连续多期刊登的论文,应作为一篇论文单独申报。

7、研究报告,如公开出版或发表,可直接申报;如不宜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成果,则必须附采用单位(省部级以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以上企业等)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对实务部门决策起到了重要作用或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

8、已获中宣部、教育部、中国法学会等中央单位奖项的成果不再重复评奖。

9、在国外出版、发表无中文翻译的成果不能申报。

四、评奖程序

(一)初审

由申报单位及司法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单位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1、成果的思想观点违反党和国家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倾向者。

2、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者。

3、著作权属存在争议者。

4、成果第一署名人未提出申报者。

5、其它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成果。

(二)专家评审

由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公示

获奖成果将在《法制日报》、司法部官方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

(四)公布

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获奖成果正式公布。

五、申报办法

(一)申报材料

1、《申请评审书》

评奖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按申报单位集中办理。从司法部官方网站上下载《第四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申请评审书》,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一式6份(其中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1份(软盘、U盘拷贝或发送电子邮件)。

2、申报成果

(1)教材、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等著作类成果一式3份(套)。 须在封面上标明申报单位、申报人。

(2)论文和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报告类成果一式6份,统一装订在《申请评审书》之后,包括论文、研究报告全文、公开发表的期刊封面、目录页复印件;如申报的论文属于论文集或个人文集的其中之一,须将该论文集或个人文集的封面和版权页、论文全文一起复印上报。不宜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报告须同时附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须在封面上标明申报单位、申报人。

3、申报的成果无论是否获奖,所有申报材料将不予退还。

(二)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以邮戳日期为准)。

(三)材料寄送

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邮编:100020

联系人和电话:

吴 玲 010-65152726 庄春英 010-65152728

郑丽娟 010-65152749 姜 楠 010-65152794

E-mail: ky2726@sfbyjs.com

司法部

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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