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已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文件与捐赠途径予以公布。
捐赠途径:
户 名:浙江财经学院
帐 号:33001616781050001155
开户行:建行杭州文华路支行
联系电话:员工办
吴
老师 0571-87557012
财务处 阮老师 0571-87557082
附件:《浙江财经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党校办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浙江财经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为鼓励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向员工及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员工对学校的捐赠,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捐赠遵循自主自愿的原则,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广大员工、在校师生员工都可以为学校捐赠财物,支持学校发展。
(二)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三)捐赠财物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按照捐赠者约定用途安排使用,如需改变捐赠财、物的用途,需征得捐赠者同意。
(四)捐赠者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学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捐赠项目
(一)捐资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或向员工基金会捐款等。
(二)捐资建设教学设施、建筑物、校园景观及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三)捐赠图书资料或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四)捐助研究机构、实验室、人才培训等专项事业。
(五)赞助校庆活动的宣传广告、文艺活动、纪念品制作等。
(六)对本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他项目。
三、捐赠方式
(一)学校接受的现金及实物捐赠都必须在员工办公室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方式为:
1.员工捐赠,由原班级(个人)所在学院(部门)或当地员工会汇总后报员工办公室。
2.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捐赠,由员工办公室直接负责登记备案。
3.校内师生员工捐赠,由学院、部门汇总后报员工办公室。
4.离退休人员的捐赠,由离退休处汇总后报员工办公室。
(二)现金捐赠。现金捐赠是指学校接受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如汇款、支票)等方式的捐赠。现金捐赠可直接汇入学校账户,也可交由上述指定机构汇总后存入学校账户。员工办公室根据现金捐赠名册,核对金额后出具现金捐赠入账通知单,财务处依据捐赠额、入账通知单办理入账手续。
(三)实物捐赠。实物捐赠是指学校接受的设备、图书等实体性资产的捐赠。员工办公室根据实物捐赠名册,合理确定捐赠资产价值,并出具实物捐赠入账通知单,财务处依据资产入库单、入账通知单办理入账手续。
四、捐赠答谢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以下方式对捐赠者进行答谢:
(一)所有捐赠单位的名称、捐赠者的姓名、金额、实物名称将全部刊登在《浙江财经学院员工通讯》和员工网上,所有捐赠单位名称、捐赠人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等资料存入学校档案室永久保存。
(二)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者授予荣誉称号,并通过社会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凡向学校捐赠者,学校将向其颁发捐赠证书。
(四)个人现金捐赠1万元(含)以上、单位现金捐赠10万元(含)以上的,学校在选定的捐赠纪念标志物上铭刻捐赠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志纪念。
(五)个人现金捐赠10万元(含)以上、单位现金捐赠20万元(含)以上者,可设立以捐赠方命名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助学金、奖教金、基金等。
(六)现金捐赠200万元(含)以上者,可获得校老员工艺术团队、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等冠名权,或按捐赠人意愿,在学校适当场所以其名字命名。
(七)现金捐赠资助校庆大型活动、校庆出版物等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八)对于捐赠方捐赠的物资,折合人民币后,比照以上相应条款进行答谢。
(九)答谢方式的未尽事宜可由捐赠方与学校通过友好协商确定。
五、捐赠管理
现金捐赠全额纳入学校管理,并根据约定用途管理和使用。未指定用途的现金捐赠,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1.以学院名义募集的,捐赠金额的40%纳入学校收入,60%纳入学院,纳入学院的部分,应用于学院开展员工工作和学院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其收支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
2.以部门名义募集的,由学校统筹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员工工作和学校发展,
实物捐赠由员工办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六、捐赠组织管理
(一)学校接受现金捐赠一律开具正式收据。
(二)员工办公室负责捐赠事项的总协调,负责受赠现金、实物的登记管理、捐赠答谢及募集奖励管理等。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员工的联络、捐赠商谈以及现金捐赠款项及名册的汇总上报。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捐赠标的物的管理。
(三)捐赠纪录应及时存入学校档案室。捐赠款物的使用接受纪监审办公室、教代会及职代会的审查、监督。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解释权属校办及财务处。本办法自
2012年6月1日起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