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评选全国和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各分工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全省职工在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和省总工会关于评选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浙江省工人先锋号的有关规定。省总工会决定,在“五一”前夕,推荐评选一批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为做好推荐工作,现将《关于推荐评选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通知》(浙总工传〔2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按《通知》规定的评选条件、要求和办法进行推荐。
2、推荐工作要面向教学、科研第一线,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3、上报材料及时间。推荐上报时间3月7日前。推荐对象的详细事迹(不少于1500字)和简要事迹(约400字)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校工会邮箱gh@zufe.edu.cn,逾期不候。
4、择优推荐。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将根据事迹择优推荐,报省总工会初审同意后在校内公示,并同时在浙江教育网和省教育工会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再填写正式登记表。
5、关于名额。全省产业2011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个、奖章6名、工人先锋号6个;省五一劳动奖状2个、奖章8名、省工人先锋号14个。
附: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推荐评选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浙江财经学院工会
2011年3月4日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省重点建设有关赛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全省职工在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和省总工会关于评选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浙江省工人先锋号的有关规定,省总工会决定,在“五一”前夕,推荐评选一批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现就推荐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
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推荐评选范围:近年来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省五一劳动奖状同时可以推荐一定比例的先进车间、工段、班组。
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推荐评选范围:近年来在全省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含进城务工人员)、职员、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科研人员、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党务工作者及其他人员。推荐县处级党政(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需从严掌握。厅局级(含)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全国、省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对象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车间(科、队、所、分公司)、工段、班组(项目)。
今年全省拟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状11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51个,全国工人先锋号39个;评选省五一劳动奖状30个(其中10个班组),省五一劳动奖章80个,省工人先锋号80个(名额分配见附表)。省产业(局)的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名额,由省总工会根据推荐情况综合平衡确定。
二、推荐评选条件
推荐表彰的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对象必须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和优良业绩,近年来获得过所在地(行业)表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
(一)在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新品开发和品牌创建中作出突出贡献和重要贡献的;
(二)在培育新兴产业,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和重要贡献的;
(三)在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和重要贡献的;
(四)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省份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抗击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要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和重要贡献的;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和重要贡献的;
(七)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和重要贡献的;
(八)在防范事故、保护环境、维护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和重要贡献的;
(九)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和重要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和重要贡献的。
三、推荐评选工作办法和要求
推荐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
(一)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原则上从具有相应荣誉基础的对象中推荐产生。
(二)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5%,科教人员不低于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6%,农民工比例不低于8%。推荐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0%,科教人员不低于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农民工比例不低于8%。少数民族职工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在推荐的全国工人先锋号先进集体中,企业班组不少于70%。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均不得低于30%。省五一劳动奖状中班组先进集体不少于30%。获得浙江省五一巾帼奖状、奖章称号的,给予优先推荐。县处级党政(含群众团体,下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从严控制,厅局级(含)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已获得同级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不重复推荐评选。
(三)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组建工会和签订集体合同、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以及2009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因劳动纠纷引发的 群体性事件的集体和集体负责人,不参加评选。
(四)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必须自下而上产生,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在本单位公示等民主程序,群众公认。其中通过全国产业工会推荐的集体和个人须经省总工会签署意见。
(五)推荐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须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推荐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应征求本人户籍所在地工会的意见。
(六)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及事迹必须属实,各级工会要对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层层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名额。各市、省产业工会对公示中有举报反映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核实情况,提出明确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总工会,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省总工会将对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部分全国、省“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进行考察。
(七)各市、省产业(局)工会要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荣誉类别分别确定一名重点宣传对象,并提供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加盖公章后随同推荐材料一同上报。
四、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班组是指企事业中最基层的车间(科、队、所、分公司)、工段、班组(项目)等生产管理单位。
(二)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推荐评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即: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企业的上述人员,均视为企业负责人。一线职工指企事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的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事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教人员推荐。
(三)省五一劳动奖章评选中省重点建设推荐名额由省重点建设立功竞赛赛区推荐;未列入赛区的,由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相关市或省产业工会推荐。
(四)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照有关规定同时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所在地市级劳模待遇;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单位按市级劳动模范标准享受待遇,但不超过本单位省劳模待遇。
五、时间安排
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推荐于2011年3月10日前,分别将以上推荐对象的初荐表、基本情况汇总表、综合情况统计表、推荐对象的简要事迹(约400字)和详细事迹(不少于1500字)通过电子邮件报省总工会初审。经初审并同意后,由各市总工会将推荐对象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提交省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并在省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按规定正式填写登记表。登记表缝上2寸免冠彩色光面证件照片,请用钢笔填写或打印,不得复印,不得在登记表上粘贴事迹材料。每个推荐对象另附详细事迹2 份。所有纸质材料3月25日前报至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电子邮箱:jjb@zjftu.org,联系电话:(0571)85117602、85113383、85114474,传真:(0571)85117602、85114474,联系人:李伟、吴文龙。
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的各类表格均在浙江工会网http://www. zjftu.org下载,其中推荐审批表由推荐单位印发给推荐人选。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推荐表一式五份,全国、省“工人先锋号”推荐表一式四份。
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的各类表格点击下载:
1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推荐审批表.doc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推荐审批表.doc
3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审批表.doc
4浙江省五一奖状初荐表.doc
5浙江省五一奖章初荐表.doc
6浙江省工人先锋号推荐表.doc
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1年2月 25 日